委託拼拼PinAI平台商品行銷之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會員(以下簡稱乙方),使用方居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居浩斯」) 之購物網站──拼拼PinAI(https://www.pinai.tw/#)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服務之前,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乙方瞭解一旦乙方按下「我同意」之按鍵,即表示乙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完全遵守本合約與本服務之包括但不限於相關管理規章、規則、服務條款等。 雙方玆就乙方委託甲方於其拼拼PinAI網站平台及相關合作平台、銷售平台等通路(下合稱拼拼PinAI平台)進行產品銷售服務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網際網路之系統設備與網路寬頻,乙方同意提供授權及提供銷售之商品及相關文宣資料(包括商品詳細說明、商品圖片、商品相關檔案連結、商標、銷售權)予甲方,雙方特立此合約,並同意議定下列條款,俾資共同遵守:

一、合作期間與內容

甲、乙雙方同意合作時間自簽約起至一方請求終止、結束營運或平台關閉,若於簽約日前雙方已有事實上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正式上架商品等,合作開始日將溯及至事實上合作開始日。雙方如需請求終止合作,需於一個月前告知他方。 本合約合作商品為達成合意之商品,包括但不限於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紙本目錄、通話或系統操作等方式達成合意;乙方提供商品並經甲方正式上架於平台或乙方透過系統提交商品資訊經甲方審核後上架者均視為達成合意。 本合約期間內,雙方得隨時合意新增商品或為期間活動限定商品等特別約定。 在合作期間,如有新商品、復賣商品、期間或數量限定商品時,乙方應主動告知甲方並透過系統提交商品資訊;特定已上架商品有發生商品資訊、價格等內容調整或更新時,亦同,如有違反造成甲方受損時,乙方同意全額負擔。 在合作期間,如已上架商品有發生缺貨、斷貨等原因致使上架商品目前無法或按時出貨時,乙方有義務立即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甲方受損時,乙方同意全額負擔。 在合作期間,乙方得依情況自行下架特定商品,除此之外任何有關商品之更動應透過系統送審甲方;甲方亦保有隨時調整及下架特定商品之權利。 若乙方有違反本條相關規定或甲方發現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有違法相關法令規定之疑慮,甲方除得立即將該項產品下架外,亦可視情節狀況全面召回商品,若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與責任(包含但不限於全數退款退貨、提供消費者補償、相關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等措施)由乙方全數負責,在甲方採取後續處理措施之過程中,乙方除有義務向甲方說明相關之情事,亦須指派專人配合甲方處理後續相關事宜及負擔相關之後續處理成本。

二、刊載與授權同意

甲、乙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規定,由甲方代為將商品或有關商品說明、圖片刊載於甲方拼拼PinAI平台平台,供消費者利用網路訂購。 乙方同意授權該公司LOGO、商標以及肖像照片權,以及相關所需文宣給予甲方供網站及平台上使用。 為求所有商品銷售之最佳表現,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將本合約書(含任何附件)所議定之合作商品以任何廣告形式刊登於其他平台。

三、商品頁面內容

乙方應於會員帳號開通日起之合作期間內,指派至少一名具備基礎電腦與網路知識之同仁依甲方所定之規格形式,提供製作物品銷售乃至服務提供等所需文宣文案等相關資訊。依規定所容許之範圍內,乙方就商品頁面內容應定期檢視,包括但不限於已上架商品目前商品庫存量等,並經常提供甲方最新資訊更新。 乙方應妥善保管後台之帳號密碼,並善盡管理責任,帳號密碼資訊僅供乙方必要之人員使用。 乙方必需指派至少一名具備基礎電腦與網路知識之同仁使用甲方所提供之後台系統進行出貨、退貨相關事項之管理。 乙方同意依據甲方規範配合下載使用指定之通訊軟體用於合作事項,指定之通訊軟體內容與使用規範由甲方另行公告,乙方絕無異議。

四、期初系統設定費

為推廣本平台並回饋商業夥伴,目前基礎方案不收取期初系統設定費與定期使用維護費,但保留隨時單方面更改與解釋之權利,如有更改經告知或公告後一個月後生效,乙方如無表示終止合作或繼續合作視為知悉並同意該更改。

五、價格議定

價格議定以下列方式擇一: (一)方案一 乙方提供商品進貨價予甲方,商品進貨價由甲乙雙方依各次上架商品個別協議之,進貨價原則須內含稅金與運費,但經甲方同意者得分別提供不含運費之進貨價與運費報價。 前項乙方提出之各次上架商品進貨價與運費須經甲方明示或默示同意始生合意,未達成合意者不予上架。 甲方得自行訂定決定或修改售價,無庸經乙方同意。 乙方得基於維持商品品牌形象提供建議售價供甲方參考,但不得限制甲方決定售價。 (二)方案二 乙方提供各次上架商品售價,並同意給予甲方各次上架商品售價一定比例作為抽成,並以各次上架商品售價扣除前開抽成比例後之數額作為給甲方之各次上架商品擬制進貨價。計算出之擬制進貨價須內含稅金與運費,或內含稅金而運費另行計算。 前項乙方提出之各次上架商品售價、抽成、擬制進貨價與運費須經甲方明示或默示同意始生合意,未達成合意者不予上架。

六、帳務流程

( 一)一般具猶豫期商品 由第三方金流公司代收款項,代收帳款雙方每月結算二次。 乙方出貨完畢並完成七天猶豫期後,依據系統後台顯示之對帳單,並按實際出貨數量與甲方核對銷售資料無誤後,列印對帳單,並縮印於發票後面並蓋騎縫章寄回請款。 系統預設為紀錄出貨翌日起第十天產生對帳單,產生對帳單日落於當月1-15日將於當月16日始開放查詢、瀏覽、下載列印,落於當月16-最末日日將於次月1日始開放查詢、瀏覽、下載列印。 乙方需開立發票予甲方請款發票抬頭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24851058 ;但如乙方依法不開立統一發票時,得改以免開統一發票收據替代,但乙方同意另行支付進貨價5%數額予甲方,故甲方付款金額為乙方請款金額再扣除進貨價5%數額之餘額。 乙方開立之發票或收據須由乙方名義親自開立,不得為他人名義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乙方列印對帳單附具憑證向甲方請款時,如乙方於前月21號到當月5號寄出,甲方付款日為當月10日;如乙方於當月6號到當月20號寄出,甲方付款日則為當月25日,以此類推。 寄出日之認定以郵戳或運送憑據為準;若付款日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付款如有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二)特殊不具猶豫期商品 由第三方金流公司代收款項,代收帳款雙方每週(始於週一止於週日)結算一次。 乙方出貨完畢後,依據系統後台顯示之對帳單,並按實際出貨數量與甲方核對銷售資料無誤後,列印對帳單,並縮印於發票後面並蓋騎縫章寄回請款。 系統設定為紀錄出貨起24小時內產生對帳單同時顯示並開放查詢。並於紀錄出貨日隔週一始開放下載列印。 乙方需開立發票予甲方請款發票抬頭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24851058 ;但如乙方依法不開立統一發票時,得改以免開統一發票收據替代,但乙方同意另行支付進貨價5%數額予甲方,故甲方付款金額為乙方請款金額再扣除進貨價5%數額之餘額。 乙方開立之發票或收據須由乙方名義親自開立,不得為他人名義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乙方列印對帳單附具憑證向甲方請款時,如甲方於當週三前收到,甲方付款日為當週五;如甲方於當週四後始收到,甲方付款日順延至下週五,以此類推。 收到日以甲方認定為主,乙方不得異議;付款如有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七、配送處理與遲延責任

甲方為網路購物平台之經營者,負責與消費者間相關之線上交易與客戶服務工作,消費者因購買商品發生消費爭議時,由甲方負責第一線之客戶服務事宜,在未經甲方同意或委託下,乙方不得自行與消費者聯絡。 乙方為商品或服務提供者,負擔物流與倉儲相關之工作,乙方並應提供最高品質之物流與倉儲服務,物流原則應以宅配、店取為主,相關資訊並應與商品資訊一併提供。 雙方認知並了解各種商品均有其安全衛生之特殊性,應依約定及該商品運送需求以適當包裝處理,乙方應確認所有包裝內容已含有所有相關之商品組合、配件與零組件,並應於出貨前嚴格檢查,確保商品安全衛生、品質良好與正確。 甲方於接收訂單,並經確定商品數量後,依消費者訂購乙方商品之訂單內容給予乙方,乙方需於商品頁面揭示約定方式及期限寄出乙方商品,於出貨完成後,有義務將所有宅配單號回傳至甲方所提供之後台,並嚴禁上傳不實之單號(包含但不限於單號錯誤、物流廠商輸入錯誤、查無單號等問題)。 除有特別議定外,乙方應於訂單成立後5工作日內完成出貨,如延遲出貨所衍生之相關罰款及責任概由乙方負責。如乙方未於5工作日內、特別約定時間或顧客商品頁面標示時間內完成訂單處理,甲方得不通知乙方即以系統強制結單後下架,將款項退予顧客,並從乙方當期或後續貨款中扣除該筆訂單之10%作為作業處理費。 除徵得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任意取消或變更已生效之訂單,亦不得直接與客戶聯繫請求取消或變更訂單。

八、退換貨與瑕疵擔保責任

甲乙雙方同意消費者享有法定7日猶豫期,並自收到商品隔日起算,如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但依法不享有猶豫期類型商品不在此限。 乙方保證其交付之商品屬於新品且具備正常品質及不低於原有效期限半數之合理保存期限,符合本商品型錄、說明文件、廣告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之規定,如有不符及瑕疵時,乙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若出貨時有所遺漏或產品瑕疵,甲方有權直接幫消費者進行退貨,然若消費者仍需該項商品,乙方須無條件重新補足應有之商品內容或更換品質良好之商品,所有相關之衍生費用(包含但不限於重新寄送商品之商品成本、物流費用及包材費用)亦須由乙方負擔。 乙方應負責提供商品適當之售後服務,如因故停止製造、輸入、代理、經銷,或停止銷售時,仍應擔保繼續提供售後服務予消費者,並履行其他於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承諾之所有服務與責任。 如商品仍處於猶豫期內或有瑕疵情形,瑕疵情形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本身、包裝、運送過程等原因造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消費者退訂該商品頁面所標明之商品,乙方如有違反須賠償甲方銷售金額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商品經消費者合法要求退貨者,乙方應於5工作日內至消費者指定或甲方通知地點收取貨物,並負擔退貨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運費等相關費用。 如商品瑕疵造成交易糾紛,情節嚴重者,甲方有權停止乙方商品銷售並要求下架。乙方須負擔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在未經甲方同意下,乙方不得直接聯絡有退換貨需求之消費者,然若消費者透過其他管道獲悉乙方之聯絡資訊主動聯絡時,乙方應告知甲方。

九、票券商品特殊約定

乙方上架商品以實體商品為限,但乙方自身利用本平台程式產生發行並上架之無實體票券者(下稱票券)不在此限。 乙方上架商品為票券時,本條有特別規定依本條規定,但其他規定除第六、七、八條等文中部分內容與票券本質不相符者外,亦適用之。 乙方上架商品為票券時,票券得兌換或使用之內容與商品等同視之,亦須符合本合約規定。 乙方擔保票券內容與票券得兌換或使用之內容,須遵守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規規定,如有違法令經主管機關查核而產生罰則時,應由乙方承擔罰鍰以及所有最終相關法律責任。如致甲方、甲方之負責人或甲方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乙方應負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並應配合甲方與政府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如前開人等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律師費用、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乙方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乙方並同意前述賠償或費用,甲方得逕行自應給付乙方之帳款中扣抵。 乙方擔保不得以任何不當理由拒絕消費者使用已購買的乙方上架票券或更改給付內容或有任何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規規定之行為,如有違法令經主管機關查核而產生罰則時,應由乙方自行承擔罰鍰以及所有最終相關法律責任。如致甲方、甲方之負責人或甲方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乙方應負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並應配合甲方與政府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如前開人等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律師費用、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乙方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乙方並同意前述賠償或費用,甲方得逕行自應給付乙方之帳款中扣抵。 乙方上架票券,需另行配合甲方指示下載使用指定核銷票券程式,並同意依據甲方要求就前開票券使用該核銷票券程式依核銷流程進行核銷。 乙方上架之票券有期限者,經消費者購買但逾時未使用時應配合退票,不得核銷或請款。 核銷流程、退票流程與相關系統設定等以甲方告知與本平台當時設定為準,甲方並保有隨時變更修改之權利,經通知或實裝後即刻生效,乙方同意無條件配合。 乙方上架之票券經系統核銷完畢者,不得退票。 乙方知悉票券為乙方發行委由甲方平台協助銷售,並同意消費者於實際使用票券核銷兌換產品或服務時由乙方自行處理,如兌換之商品或服務有爭議應由乙方自行與消費者協調處理,與甲方無涉。 雙方協議由第三方金流公司代收款項,代收帳款雙方每週(始於週一止於週日)結算一次。 雙方同意乙方上架之票券,經消費者確實足額使用後始能進行核銷,核銷後會於系統後台產生對帳單,乙方須俟對帳單已顯示並得以下載列印後,始能依據請款流程就該經核銷後之票券款項向甲方請款。 系統設定為票券核銷起24小時內產生對帳單並同時顯示並開放查詢。並於票券核銷日隔週一始開放下載列印。 請款流程為乙方列印對帳單,並縮印於發票後面並蓋騎縫章寄回請款。 乙方需開立發票予甲方請款發票抬頭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24851058 ;但如乙方依法不開立統一發票時,得改以免開統一發票收據替代,但乙方同意另行支付進貨價5%數額予甲方,故甲方付款金額為乙方請款金額再扣除進貨價5%數額之餘額。 乙方開立之發票或收據須由乙方名義親自開立,不得為他人名義開立之發票或收據。 乙方列印對帳單附具憑證向甲方請款時,如甲方於週三前收到,甲方付款日為當週五;如甲方於週四後始收到,甲方付款日順延至下週五,以此類推。 收到日以甲方認定為主,乙方不得異議;付款如有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乙方負擔。

十、文稿使用與資訊利用同意

乙方提供之廣告文稿包含但不限於照片、電子圖檔及商品材料、使用、功能說明之書面及電子檔等,甲方得依據其行銷需求製作不同形式及方法之廣告或DM,以利商品之販賣行銷。 乙方同意就其名稱、商標及商品之所有產品圖文相關資訊,以及商品供應商之名稱、商標等,授權甲方得為各種行銷宣傳之利用,或將前述資訊建置資料庫,供使用者進行搜尋、查詢與比較。

十一、文稿無侵權擔保

乙方提供商品文稿跟照片交予甲方做相關商品刊登時,應符合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主管機關命令及行政作業規範等規定,如有第三人主張其權利受有侵害,或受政府相關機關為行政處分時,相關民事、刑事及行政處分責任概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乙方之商品如有侵犯至第三人(含以上)專利權、商標權或是著作權亦需由乙方自行承擔所衍生之一切相關法律責任。且甲方因此所造成之損害,概由乙方負責。

十二、商品合法擔保

乙方擔保本商品及其標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商品標示法、商品檢驗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他一切相關法令。乙方擔保所提供之廣告詞或說明書以及相關圖片予甲方刊登於網站、平台及型錄上之詞句,應符合商標法,安全檢驗認證核可及所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法令經主管機關查核而產生罰則時,應由乙方自行承擔罰鍰以及所有最終相關法律責任。 若消費者因食用、使用乙方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致使消費者(包含任何經消費者提供予其食用、使用之人)身心受到損害,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接獲投訴時立即辦理相關之退貨補償事宜,且乙方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包含但不限於所有相關之法律訴訟與相關罰鍰費用),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十三、商品無侵權擔保

乙方應擔保其所提供之商品非仿冒品,絕無侵害他人商標、著作、專利及其他權利,且商品來源及提供之公私立機關單位認證及檢驗資料皆係合法取得,絕無任何虛假不實,若經第三人主張權利,甲方得立即停止銷售該商品,相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處分責任概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涉,且甲方因此所造成之損害,亦概由乙方負責,絕無異議。

十四、商品合法銷售擔保

乙方所提供商品其輸入、廣告與銷售如依相關法令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時,乙方應依法如實申辦並提供核准資料(包括相關證號)供甲方查驗並存底,若因乙方未申請相關核准字號,或有標示內容不實、法定程序欠缺時,致使甲方在協助乙方商品販售而違反相關法令而受損害,乙方應負全部責任。

十五、劣勢避免

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同品項商品進貨價或抽成比例不得使甲方居於劣勢,所謂劣勢是指乙方給予的同品項商品進貨價或擬制進貨價有高於市售通路(包括但不限於乙方自有或委託通路)同品項商品售價者。 如有前項情事,甲方得直接下架該品項商品,但乙方有正當理由或經雙方知情屬於劣勢仍然達成協議者不在此限。

十六、真實交易保證

乙方保證所上架的商品均為真實商品,禁止虛構商品。 乙方保證如實依據訂單內容以商品頁面揭示約定方式及期限寄出或交付商品,禁止虛假出貨或虛假交付商品。 乙方禁止與消費者通謀虛偽製造虛假交易,包括但不限於成立虛假訂單、虛假出貨或交付商品、虛假收受商品等。 乙方如有違反本條約定經查證屬實者,甲方得取消訂單並下架商品,不予發放或回收相應系統回饋;情節重大者,甲方更得終止合約停止行銷服務,乙方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賠償甲方十萬元損害賠償。

十七、其他聲明及保證

乙方保證所上架於本平台之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商品或服務之照片、說明文字或其他資料,均為完整、正確之資訊,乙方或其商品供應商有權合法授權甲方為本合約之各項利用,該等資訊並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亦無違反法令之情事。 乙方聲明並保證其所上架之商品,並無違反法令或不得以網路形式銷售,且若須取得執照始得販售,亦已取得相關合法執照。 乙方保證出貨商品應與上架於本平台之資訊完全相同,除在合理範圍內,如蔬果農產個體差異等交易上習慣,不得有所歧異。 如有違反前三項保證,甲方除得立即將該項產品下架外,亦可視情節狀況全面召回商品,若因而產生之相關費用與責任由乙方全數負責。 乙方應擔保使甲方或其代表人、經理人、受僱人等,免於因本合約之執行而受有損害或遭行政機關處分。 乙方如有違反前開保證情事者,乙方同意無條件賠償或補償甲方與前項相關人等因此所生之損害、損失、處分或罰金等(含合理律師費用)。 乙方本條應負之保證責任,不因甲方曾就商品進行審核而免除。

十八、責任險與消費爭議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或產業慣例為其所提供商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若消費者因使用乙方所提供商品,致使消費者身心受到損害時,乙方將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 發生重大消費爭議時,乙方有責任協助甲方解決,可歸責於乙方時,甲方對客訴之消費者或相關所有消費者予以適當補償,其補償費用由乙方負擔之。若消費爭議未能獲致解決,致甲方、甲方之負責人或甲方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乙方應負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並應配合甲方與政府機關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為其他協助,如前開人等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合理律師費用、罰鍰、罰金、和解金或損害賠償等),乙方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乙方並同意前述賠償或費用,甲方得逕行自應給付乙方之帳款中扣抵。

十九、資料保護與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甲方會員及其於拼拼PinAI平台平台之消費資料,屬於甲方所有。乙方僅得於提供商品兌換、寄送等與該次商品交易有關之客戶服務之必要範圍內使用消費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姓名、手機號碼、電子郵件),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利用前開資料為行銷或任何其他利用,本合約解除、終止或屆滿後亦同。 乙方不得於寄送商品時夾帶任何宣傳文件,或逕自傳送任何e-mail或簡訊給經由甲方平台購買商品之消費者,若經消費者檢舉,並經查證屬實,乙方除需負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法律責任外,甲方可逕自下架商品終止合作。 雙方對本合約的內容及因履行本合約相關事宜取得之資訊均有保密義務且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給其他人,且應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其可能接觸本合約機密資料之員工或相關人員等遵守本條規定。即使在合約履行完畢或終止後,雙方仍舊負有保密之義務。

二十、違約罰責

一方如有違反任何本約規定,視為違約,他方得終止合約停止行銷服務,違約方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他方所生之損害、損失、處分或罰金等(含合理律師費用)。

二十一、爭端解決

甲、乙雙方對於本合約中之未盡事項,得另行議定之。如發生爭端,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二十二、合意之方式

雙方同意使用本服務之所有內容包括意思表示等,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 本合約之所有內容即溯及雙方合作開始日取代甲乙雙方之前所簽訂之任何與商品供應有關之書面或口頭之合意,所有已合作或正在合作之商品,均受本合約規範。